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237號
原 告 吳柏諭
被 告 張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與本件相關 之刑事訴訟業由被告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 508號審理中,尚未終結,為免與本件認事用法產生歧異,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