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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4970號
TCEV,112,中小,4970,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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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970號
原 告 S1智匯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枝
訴訟代理人 温庭儒
被 告 安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44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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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