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憲濰
訴訟代理人 徐文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御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6,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