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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原小字,112年度,100號
TCEV,112,中原小,100,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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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原小字第10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邱至弘
被 告 巫君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69元,及其中新臺幣4,257元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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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