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秩聲字第21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異 議 人 唐厚麟
許棨富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於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82300、00000
0000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而聲明異議,經原處分
機關於112年12月4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93091號聲明異議案
件移送書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書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唐厚麟、許棨富(下 稱聲明異議人)2人於民國112年11月8日16時18分許,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前因糾紛發生口角,進而發生肢體衝突 ,經警方到場處理,雖聲明異議人唐厚麟、許棨富2人互不 提傷害告訴,惟檢視現場監視器影片及蒐證照片,聲明異議 人唐厚麟、許棨富2人於街頭互相扭打,公然加暴行於人之 違序屬實,爰依查獲員警之職務報告、調查筆錄、110報案 紀錄單、現場蒐證照片(即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等,認聲明 異議人唐厚麟、許棨富2人上開行為均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7條第1款之規定,於112年11月16日分別以中市警六分 偵字第1120182300、000000000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處分書處聲明異議人唐厚麟、許棨富2人各罰鍰新臺幣(下 同)6,000元(下稱原處分)。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許棨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雙方互罵三字經,對 方先用胸與手推擠我,我也用手推回去,我是與對方發生推 擠,不是打架,我是正當防衛,與對方互相用胸與手推架而 已,不是打架、互相鬥毆。原處分以聲明異議人之行為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予以處罰,顯有 未當,請求撤銷原處分。
㈡聲明異議人唐厚麟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兩人產生口角,雙方 起初用胸互頂,雙方都用手拒擋對方,雙方均未用拳腳傷害
對方,僅以胸或手拒擋對方,並未發生互相鬥毆打架之行為 。原處分以聲明異議人之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1款加暴行於人予以處罰,顯有未當,請求撤銷原處分。三、按聲明異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 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 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 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 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 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刑法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 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是倘無現在不法 之侵害,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又如侵害業已過去,亦無正 當防衛可言,即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自不得主張正當 防衛。再刑法上之緊急避難行為,須係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 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且 災難之發生非出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為前提,若災難 之發生係由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殊無主張緊急避難 之餘地。即所謂「自招危難行為」不得主張緊急避難。最高 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61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四、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書所載。 另聲明異議人唐厚麟、許棨富2人間,就原處分書所指有因 口角糾紛而發生肢體衝突情事均不爭執,而依卷附之監視器 影像截圖所示,其中編號8至18照片已可見聲明異議人唐厚 麟、許棨富2人確有扭打、互相鬥毆之情形,聲明異議人唐 厚麟、許棨富2人辯稱並無鬥毆之情事,顯與事實不符,要 難採信?另聲明異議人許棨富以正當防衛為抗辯,惟查:依 上開卷附監視器錄影擷圖所示,兩造於口角糾紛開始後,即 有密集之肢體接觸情形,並無聲明異議人許棨富所辯係遭唐 厚麟攻擊後方為正當防衛之情形,揆諸上揭最高法院見解, 難認聲明異議人許棨富上開行為得主張正當防衛。核聲明異 議人唐厚麟、許棨富2人之上開行為,均屬加暴行於人之態 樣,又唐厚麟、許棨富2人於警詢時已陳明就其所受之傷害 不向對方提出刑事告訴,惟聲明異議人唐厚麟、許棨富2人 上開於公共場所之行為,已影響公共秩序及妨害社會安寧, 依法仍有處罰之必要,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1款之規定,據以裁罰聲明異議人唐厚麟、許棨富各6,000 元之罰鍰,於法並無違誤。聲明異議人唐厚麟、許棨富2人 各執前詞置辯並指謫原處分不當,顯不可採,其聲明異議亦 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