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3年度,61號
LTEV,113,羅補,61,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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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6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代 理 人 鍾政曄羅家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奕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
,6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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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