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3年度,36號
LTEV,113,羅補,36,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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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6號
原 告 林博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火盛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
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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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