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信宏
相 對 人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tthew Wayne Garb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 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 照)。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3年度 羅消簡字第1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並經法扶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 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為據 ,又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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