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08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徐郁傑 被 告 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