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簡字,113年度,12號
CPEM,113,竹東簡,12,2024031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幼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易幼倫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
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
,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易幼倫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經許
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
月14日14時50分許前之不詳時間,在桃園市平鎮區某處,分
別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6萬元,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
不詳,綽號「小東」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後,並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
。嗣為警於112年9月14日14時5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至新竹縣○○鎮○○路00號第102室執行被搜索人范振煌(由
檢察官另案偵辦),適易幼倫在場,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
復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
反應而查獲(易幼倫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由檢察
官另案偵辦)。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
二、證據:  
 ㈠被告易幼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17357號偵卷第6頁至第8
頁、第14頁至第16頁、第50頁至第51頁)。
 ㈡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560號搜索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數
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9日毒
品證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
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680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173
57號偵卷第5頁、第9頁至第10頁、第11頁至第12頁、第20頁
至第27頁、第68頁至第71頁、第102頁、第121頁至第122頁
)。 
 ㈢上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第2款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
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1項、第4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
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前段
,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持有第
一級毒品以及逾量之第二級毒品,且持有之數量非微,所為
實屬不該,惟考量終究及時為警查獲,未造成其他毒害之蔓
延,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
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 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5包、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 命4包,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客觀上顯難以完全與毒品本身析 離,自應與毒品本身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部分, 因已滅失,故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不明粉末1包,經檢驗未檢出含法 定毒品成分,以及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均尚無證 據可認為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或犯罪預備之物,故依罪疑 唯輕、有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均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旎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重量 備註 1 海洛因5包 合計淨重5.02公克(驗餘淨重4.96公克,純質淨重0.70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680號鑑定書各1份(17357號偵卷第68頁至第69頁、第102頁) 2 甲基安非他命4包 純質淨重分別為5.020公克、46.210公克、0.032公克、0.087公克,總純質淨重51.349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17357號偵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121頁至第122頁) 3 不明粉末1包 驗餘總毛重約8.801公克,未檢出含法定毒品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7357號偵卷第68頁至第69頁) 4 玻璃球1個 5 分裝袋1包 6 磅秤1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