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3年度,1號
KMDV,113,司家催,1,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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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朱立偉律師(即吳萬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萬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萬源(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110年11月27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鎮○○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吳萬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聲請人朱立偉律師(即吳萬源之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吳萬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萬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 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萬源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 死亡,聲請人經鈞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 繼承人吳萬源之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吳萬源於110年11月27日死亡,經本院 以112年度司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萬 源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 第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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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