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5號
KMDV,113,司促,85,202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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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號
債 權 人 蔡志鑫
債 務 人 蔡福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福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利息人民幣26,000元再請求利息之聲請駁回。本件就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 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第23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 無效,民法第205條亦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之聲請金額人民幣(  下同)226,000元中之26,000元為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1月20 日起至111年11月19日止之借款期間內,尚未給付之利息, 是債權人就此利息26,000元再請求加付利息之聲請,依前開 條文規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㈡另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自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按民法第205條規定,債權人就 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㈢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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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