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1號
KMDV,113,司促,261,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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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1號
債 權 人 鄭衣辰辰瑒工程行


代 理 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文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文龍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籍 設臺東縣池上鄉,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 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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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