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2年度,8號
KMDV,112,事聲,8,2024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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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楊肅涵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彩鳳楊素芬間依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 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112年度事聲字第8 號裁定,經表明為提起抗告之意思。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 ,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抗告 費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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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