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楊肅涵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彩鳳、楊素芬間依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 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112年度事聲字第8 號裁定,經表明為提起抗告之意思。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 ,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抗告 費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