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宏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嘉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江縣政府、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
連江縣政府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844,695元及遲延利息,
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12,844
,695元及遲延利息。上開先、備位聲明間具有應為選擇之關係,
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2,844,695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2,844,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0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並具狀提出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未繳或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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