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3年度,344號
CCEV,113,潮補,344,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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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44號
原 告 羅子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曉明阮元和洪承緯、陳美玲、洪進拮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
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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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