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3年度,301號
CCEV,113,潮補,301,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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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01號
原 告 陳勇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佑均洪婉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佑均洪婉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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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