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12年度,799號
CCEV,112,潮小,799,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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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小字第799號
原 告 陳宏尉
被 告 許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2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借款20,000元,屆期均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到庭,對於有積欠上開款項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宣告如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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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