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3年度,50號
SDEV,113,沙補,50,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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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50號
原 告 葉佩真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芳群間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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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