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3年度,142號
SDEV,113,沙簡,142,202403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142號
原 告 張志光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 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 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 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起 訴時強制執行程序雖尚未終結,裁判確定前執行程序已經終 結者,亦不許第三人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則第三人異議 之訴,應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其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 結,法院始審究其訴有無理由,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 法院自無庸審究,蓋其訴已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二、經查,原告以被告(即執行債權人)與訴外人張水德、張鳳 娥(即執行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即本院111 年度司執字第76195號,下稱前開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中, 查封原告所有之禾聯32吋電視1台、國際牌雙門電冰箱1台及 東元洗衣機1台(下合稱系爭動產)為由,提起本件訴訟並 訴請求撤銷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後,未據原告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惟執行標的物即系爭動產,已於本件訴訟中即11 2年6月29日經第三人拍定,並經啟封點交該第三人,此經本 院調閱前開執行事件案卷全卷查核無訛,則就系爭動產之強 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甚明 。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已無從排除並撤銷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可言,在法 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95條、第7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