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3年度,65號
SDEV,113,沙小,65,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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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6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宜恭
郭孟軒
被 告 薛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09元,及其中新臺幣20,974元自 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7%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20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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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