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88號
CDEV,113,橋補,88,202403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永坤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