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6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珍好佳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2
,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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