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42號
CDEV,113,橋補,4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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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2號
原 告 許桀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漢威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裁判費1,0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補正①借款20萬元有無書面借據
或其他證據?②兩造間刑事案件偵查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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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