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260號
CDEV,113,橋補,260,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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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泳信精密工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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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