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239號
CDEV,113,橋補,239,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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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永振李永麗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97,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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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