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155號
CDEV,113,橋補,155,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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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張貴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于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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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