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餘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2年度,851號
CDEV,112,橋簡,851,2024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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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85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沂蒨
鍾靖
鍾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勝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
價金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112年度橋簡
字第8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
審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6,666元,應各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合計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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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