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黃柏恩
于白儂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黃柏恩主張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原告于白儂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