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15號
原 告 紐約GOGO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新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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