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18號
TYEV,113,桃簡,18,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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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8號
原 告 林寶瓊
被 告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明其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因病
無法到場,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因認其有正當理由未到庭,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6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
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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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