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1128號
TYEV,112,桃簡,1128,2024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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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128號
原 告 林吳秀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所
為之判決及113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裁定原本及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被告「台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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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