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2年度,1466號
TYEV,112,桃小,1466,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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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466號
原 告 孫于力
被 告 陳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
年度審附民字第90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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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