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735號
PCEV,113,板簡,735,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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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735號
原 告 林子傑

被 告 林瑞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2,4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1,948元(
計算式:23萬元+計息至起訴前一日民國113年3月2日之利息1,94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已繳2,430元,尚
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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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