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調解內容(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778號
PCEV,113,板小,778,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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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778號
原 告 楊紹華


被 告 鄭立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調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情形,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後段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 亦適用之。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同法第380條第1項、第416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  。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於112年5月24日11時15分許駕駛AET-2793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新樹路與新樹路257巷口,與 被告駕駛BNA-7335號自用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人傷 及車損,兩造為此車禍損害賠償事宜發生糾紛,經新北市新 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內容如下:一、對造人(即被告) 願意賠償聲請人(即原告)車輛毀損陸萬元,自112年9月20 日起,分12期(月)給付,按月於每月20日以前各給付伍仟元 ,直接匯入聲請人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頭份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戶名:楊紹華。如有一期遲延紿付,未到期 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二、聲請人身體受傷願意不向對造人 請求賠償(本賠償金額不含強制汽機車責任險在內即兩造同 意受傷之聲請人另向保險公司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 補償基金申辦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理賠或補償金補償事宜,強 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日 後有無紿付或給付多少,兩造均無異議)。因被告未依前開 和解條件履行,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4萬元。經核,原告就同一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業經兩造 於112年9月1日在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此有 原告所提新北市○○區○○○○○000○○○○○0000號調解書附卷可稽 ,參照上述說明,該調解成立之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 之效力。是本件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為起訴不合法,自應予駁回。原告依法本可持系爭調解筆



錄逕向被告聲請強制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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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