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119號
PCEV,113,板小,119,2024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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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19號
原 告 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秉楓


被 告 謝秉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0日送達 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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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