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940號
原 告 林榮華
被 告 洪寶瑛
呂亦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政府機關(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電子發票之父蘇俊榮 httpsiZ/www.dgpagov.t^v/archiveMd^lSS ) 及資訊業界公 認之 『電子帳單之父乙○○』 ,發明全中華民國政府第一套【 台電電子帳單系統】比電子發票更早兩年、並於民國90〜91 年以兩年時間推動全國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勞動力署【外籍 勞工申審系統】並於民國1CXKL02年建立陸客來台線上申辦 系統,新查驗系統、自動通關系統、新移民管理系統,並與 美國反恐系統連線 ,直接促成美國開放我國免簽證,對政 府機關及务人民功績卓著,在政府機關及資訊業界享有『電 子帳單之父一乙○○』的名譽、迄今使用移民署【自動通關系 統】 、【新移民管理系統】及 【台電電子帳單系統】 、 【外籍勞工申審系統】之人口超過1200萬人,國家社會給予 極高之正面評償。又原告為國立政治大學研究所碩士畢業, 5年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左右,有不動產,家庭狀 況小康,惟最近因本案影響,因個人積神嚴重受到影響,已 嚴重影饗到家庭生活與工作。
㈡被告甲○○等人於111年11月18日晚上八時許於社區中庭召開之 第二次區分所權人會議上公然指摘原告,並當眾予以推擠、 羞辱、言語污辱之嚴重實不堪入耳,並公然維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不讓原告繼續參與會議,嚴重貶低人格,讓原告覺得 嚴重受辱至為可惡,敬請一併偵辦。當天與會社區住戶高達 168位,被告丙○○等人當眾污辱情節至為嚴重,嚴重贬低人 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㈢被告丙○○等人是『台北巴黎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某白 衣女及某粉紅衣男亦應是『台北巴黎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 戶敬請查明,劉原明為物業(皇家寶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 份以有限公司)派駐於社區之總幹事;合先敘明。 ㈣被告丙○○等人於111年11月18日晚上八時許於社區中庭召開之
第三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公然指摘原告,並當眾予以推擠 、羞辱言語污辱之嚴重實不堪入耳,並公然維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不讓原告繼續參與會議,嚴重貶低人袼,讓原告覺得 嚴重受辱至為可惡,敬請一併偵辦。
㈤被告丙○○等人之妨害名譽罪及公然侮辱罪事實影像檔如告證2 ,
111.11.18,
20:22:32秒 甲○○、丙○○、胡茂林、劉原明衝出來擾亂開會 秩序。
20:22-32秒=04分18秒:甲○○,丙○○、胡茂林,劉原明衝出 來擾亂開會秩序
20:22-32秒=04分18秒:甲○○:(指著原告)這個社區就是 因為你,就是因為你,讓我們社區變得混亂…,嚴重贬低 人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20:22-40秒 =04:26-黑衣胡茂林推擠原告:你是誰?你是誰 ?你是誰?你是誰?(贬低原告之意) ,嚴重贬低人袼, 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20:22-43秒丙○○推擠乙○○,嚴重贬低人概讓原告覺得嚴重受 辱至為可惡
20:22-46秒 =04:32:某白衣女:你不要臉(貶低原告之意) ,嚴重貶低人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20:22-43秒=04:29_丙○○:社區就是因為你!(贬低原告 之意)嚴重貶低人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20:22-47秒=O4:33:某白衣女:你是什麼東西?(贬低原告 之意)你走開,嚴重贬低人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 為可惡
20:22_52秒=04:38:乙○○:請報名字 20:22-58秒=04:44:甲○○:(手指著原告)滚!你滚!(嚴重 指摘損毁原告之名譽),嚴重贬低人袼,讓原告覺得嚴 重受辱至為可惡
20:22_59秒=04:45:甲○○:你禍國殃民!(嚴重指摘損毁乙○○ 之名譽,嚴重贬低人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20:22_57秒=04:53甲○○:甲○○3號13樓你去告(贬低林原告 之意),嚴重貶低人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20:23-36秒=05:22丙○○:就是因為你們兩個骯髒又齷齷(當 眾汙辱,嚴重損毁原告之名譽)…,嚴重贬低人格,讓原 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把我們社區搞得亂七八糟…啊〜〜 你們搞這個骯髒又齷齪!那樣又怎樣!那樣又怎樣!憑 什麼!(當眾汙辱,嚴重損毁原告之名譽),嚴重贬低 人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20:23-37秒=05:23林榮回繼續報告:委員之選舉應該以上次 09月16日所選出結果為準…
20:23_37秒=05:23甲○○、丙○○、胡茂林、劉原明繼續擾亂開 會秩序
20:23-37秒=05:33丙○○:那又怎樣…那樣又怎樣….(贬低原告 之意),嚴重贬低人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
20:24-17秒=06:03丙○○:我們沒有時間聽你講話,開會啦…( 贬低原告之意),嚴重贬低人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 至為可惡
20:24-48秒=06:14甲○○:你有沒有讀過書啦…(貶低原告之 意)你這個禍國殃民的人!(嚴重指摘損毁原告之名譽 ),嚴重贬低人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20:24_45秒=06:31胡茂林:全都填給你啦(贬低原告之意), 嚴重敗低人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20:24-46秒=06:32甲○○:你算什麼東西?(當眾羞辱原告) ,嚴重贬低人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20:24-49秒=06:35甲○○:滚,你滾(羞辱原告),嚴重贬低 人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20:24-34秒= 06:39林瑞金:都是你都是你啦…(羞辱原告)嚴 重貶低人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20:24-57粆=06:43黃麗琴:就是你啦…(羞辱原告)我(裕民路 )257-3號15樓你去告…(羞辱原告),嚴重贬低人格,讓 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20:25_12秒=06:58黃麗琴:(指著原告)最賤的人就是你啦… (羞辱原告),嚴重贬低人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 可惡
20:25_55秒=07:41丙○○:滾上去(羞辱原告),不然就叫你老 婆下來,她才是這裡的住戶(意思是指原告沒資格)……我是 丙○○啦怎樣你想怎樣(非常兇惡的態度令我好害怕),嚴 重贬低人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20:26-25秒=08:11甲○○:你叫什麼名字,你有種講出來(意 思是我沒種),嚴重贬低人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 可惡
20:26-28秒=08:14某粉衣男:你又不是社區人你是什麼汶.( 台語發音,精子的意思)(嚴重貶低人格,讓原告覺得嚴 重受辱),嚴重贬低人格,讓原告覺得嚴重受辱至為可惡 20:28-17秒=10:02呂聰成:跟大家報告,我們現在超過168 戶…,
㈥被告洪寳瑛及甲○○等人並自報住址及名字,故意犯罪當眾伍辱
主觀犯意非常明確。
㈦被告丙○○等人蓄意公然恐嚇、侮辱原告,一而再、再而三地以 不實言論當幕指摘原告,意圖贬低原告人格權及名譽之犯意甚 明,嚴重影樂原告之精神狀態與工作,且事發迄今超快一年, 竟不聞不問既未表達悔意也無任何道歉,被告丙○○甚至還曾受 洗,同文神國姊妹,行為卻荒缪至此!原告自111年11月以來 ,每及思考至此皆萬分痛苦,在精神上會感到沈重的壓力與痛 苦萬分,致罹患憂鬱症,徹夜難眠,需要靠藥物才得以順利入 睡,而這些對人體的傷害是嚴重而且不可逆的永久性傷害,已 嚴重影響原告的工作與生活!
㈧被告丙○○等人蓄意公然恐嚇、侮辱原告並在網路上肆意辱罵、 霸凌原告造成原告身心受創,常常半夜驚醒徹夜難眠,情緒非 常不穩定,並已嚴重影響工作與生活,前後換了好幾個工作, 並罹嚴重憂鬱症想自殺因而就診,每天要吃醫生開的藥才能安 定身心,已嚴重影響到工作和生活,好在心中對神的傳仰和堅 定,及醫生的频频開導,按時服藥才能稍稍控制住病情,由此 可見被告等人行為十分可惡並居心叵测。故請求被告等賠償原 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及兩個月工作損失10萬元,總計30萬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1.被告應 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甲○○則以:
㈠原告於告訴狀中自陳自己在政府機關及資訊界享有”電子帳單 之父—乙○○”的名譽,意圖說明自己社會地位很高,然訪間並 未聽聞有此一封號,原告也未提出任何業界或國家頒發給他 的相關證明,顯然就是原告自己感覺良好;但諷刺的是,司 法院的判決紀錄中顯示原告在公開場合辱罵”幹破你娘老雞 掰啦”…,觸犯公然污辱遭法院判決罰金1萬(新北地院112年 度簡上字第154號);還有台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318號)原 告因毀損罪遭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判決,從以上可知,原告連 基本的奉公守法都做不到,在一般人的認知中,有任何的社 會地位可言嗎???
㈡原告稱被告因阻擋其發言致原告權益受損而要求賠償;事實是 當天本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原告既非區分所有權人 ,也未得到任何授權,搶占麥克風發言,意圖阻止會議進行 ,遭社區多位住戶阻擋而被趕出會場,原告乃據此提告被告 及社區多位住戶,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中明確指出原告確實有 阻擋會議進行的事實,所有的被告都不起訴處分(112年度偵 字32800號)(112年度偵字46298號),原告於接獲不起訴書後 不服提起再議,仍遭台灣高檢署駁回(113年度上聲議字787
號),相關不起訴書詳附件,由此可證被告等並未有任何違 法侵權,原告求償顯然無理。原告還指稱被告當眾自報姓名 地址,故意當眾污辱原告,據此求償;被告行不改名坐不改 姓,有違法嗎?原告以此求償顯然貽笑大方。
㈢原告指稱其因被告各種侵權行為造成其罹患憂慮症並據此求 償,針對原告有精神相關疾病,就算原告未提出醫生證明, 一般人針對其行為也可看出其精神有異,生病原因最有可能 是到處興訟,連兩個親生兒子也不放過,前岳父,前妻妹妹 ,鄰居,職場同事,直屬主管都遭其提告,訴訟紀錄輝煌, 但結果都未如原告所願,再加上與兩個親生兒子關係決裂, 職場人際關係崩壞以致工作不如意,日思夜想都是如何告人 ,導致憂慮成疾,原告之精神疾病顯然係咎由自取,與被告 無關,求償更顯無理,且原告用這個理由也先後提起多起民 事訴訟,重複向多人求償,若得逞可獲利上百萬元,獲利驚 人。
㈣原告指稱因被告的行為,造成他減損工作損失,求償兩個月 薪資共計十萬元整,然原告的司法訴訟紀錄可看出原告因擔 任保全公司的物業經理或其他職位,與多家公司都因表現不 佳,遭解雇而提告公司的紀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由上可知,原告因能力不足,先後遭多家公司解雇,失業已 是常態,且原告用這個理由也先後提起多起民事訴訟,重複 向多人求償,若得逞獲利驚人,意圖將他的失業變成求償牟 利的理由,從未自身檢討反省問題所在?
㈤原告因刑事案件提告不成轉而透過民事求償,有多起訴訟都 在各地方法院審理中,案號如下:
112士簡1666號(113/1/11開庭)。 112板簡2829號(113/1/17開庭)。 112板簡3030號(113/1/16開庭)。 都與本案同樣的手法,一樣求償30萬,若得逞原告可獲利上 百萬元,求償理由與本案大同小異,先是刑事對人提告,檢 方不起訴,原告心有不甘,再提告民事求償,讓被告不堪訟 累而心生畏懼,意圖以此牟利。
㈥原告因社區委員會的決策不符合原告的期望,導致原告心生 不滿,對社區主任委員及本社區住戶分別提起數十件訴訟, 案號如下表:
新北地檢署平股111偵字42855號(提告5人) 新北地檢署平股111偵字52920號(提告主任委員)
新北地檢署平股111偵字52681號(提告5人) 新北地檢署平股111偵字56454號(提告6人) 新北地檢署平股111偵字57428號(提告6人) 新北地檢署平股111偵字58953號(提告2人) 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241號(提告7人) 上述案件只是原告乙○○提告案件的冰山一角,新北地檢署惟 股尚有很多他所提告未結案的案件,且於112年3月份,社區 的管理委員會多人接獲土城偵查隊通知作筆錄,得知乙○○認 為新北地檢署不公,提告未收到他預期的效果,所以將案件 改個說法到台北地檢署再提告一次,原告所提起的告訴已經 結案的案件全部不起訴,轄區的土城偵查隊及清水派出所亦 有多人遭乙○○提告,請法官查詢乙○○的輝煌提告紀錄即可知 。
㈦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等語置辨。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被告丙○○則以:原告對被告提刑事告訴,已經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前段亦有明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 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 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 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等成 立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 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固據提出妨害名譽罪及公然侮 辱罪事實影像檔、妨害名譽罪及公然侮辱罪事實譯文檔 、醫生診斷證明及病歷表、照片11禎等件為證,惟查: ㈠原告就本件訴訟所主張之事實曾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 妨害名譽告訴,惟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32800號、112年度偵字第46298號不起訴處分書予以 不起訴處分,因原告不服而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業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787號處分書駁回再 議確定在案。
㈡另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800號 、112年度偵字第46298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被告甲○○辯
稱:因為告訴人並未住在社區,但他惡意癱瘓社區,導致管 理委員會形同虛設,社區警衛都撤哨,大樓電梯壞掉告訴人 也不讓社區維修,只要社區要維修告訴人就要提告,伊只是 在質疑告訴人,他非社區住戶,為何要來傷害伊等原本住在 這邊安心生活的住家,為何要因為告訴人的濫訟導致社區癱 瘓等語。被告丙○○辯稱:因為當時在開區權會時,告訴人當 時一直在鬧,害社區沒辦法選新的委員,害整個大樓環境變 得非常糟,伊家裡的電箱都著火、斷電了,沒有管理委員會 可以處理,伊才那麼的生氣等語。經查,告訴人以書狀陳以 :當日是社區第三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被告等擾亂開會秩 序不讓伊繼續餐與會議等語,堪認被告等與告訴人確係於社 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如附表所示主 觀意見及評論,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事務,攸關社區利益 ,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縱被告等於會議中與告訴人發生爭 執,而有上開發言行為,顯係針對有關會議之事項,依其等 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的意見或評論,非意在貶損告訴人之 社會評價為唯一目的,應屬對可受公評事項所為之意見表達 而非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核與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構成要件有間,縱令被批評者即告訴人感到不快,尚不足認 其逾越合理評論範圍,且於被告等與告訴人遇有衝突之際, 縱被告等有以上開方式嗆聲對立,惟旁觀者見聞知悉被告等 與告訴人立場對立,依生活經驗及智識水準即能中立認知判 斷,尚不致主觀對告訴人名譽與社會評價有所貶損,若被告 等之上開言論令對方感到不快或主觀情感上受到損害,因難 遽認被告等主觀上係基於貶損對方名譽之犯意而為,核與刑 法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而難遽以該罪相繩。」等 語,可認被告等與原告確係於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依個 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事務,攸關社區利益,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縱被告等於會 議中與原告發生爭執,而有上開發言行為,顯係針對有關會 議之事項,依其等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的意見或評論,非 意在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為唯一目的,應屬對可受公評事項 所為之意見表達而非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核與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有間,縱令被批評者即原告感到不 快,尚不足認其逾越合理評論範圍,且於被告等與原告遇有 衝突之際,縱被告等有以上開方式嗆聲對立,惟旁觀者見聞 知悉被告等與原告立場對立,依生活經驗及智識水準即能中 立認知判斷,尚不致主觀對原告名譽與社會評價有所贬損, 若被告等之上開言論令對方感到不快或主觀情感上受到損害 ,因難遽認被告等主觀上係基於貶損對方名譽之犯意而為或
刻意侮辱原告而為,是被告等對原告不構成侵權行為。 ㈢又查,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787號處分書記 載:「原告與台北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委員、住戶等人間迭有紛爭,並 提出刑法侵占、詐欺、背信、強制、公然侮辱、加重排謗、 偏造私文書、恐嚇危害安全、竊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告訴,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50號(附表 包含20件犯罪事實)、112年度偵字第13741號、112年度偵 字第41362號等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足徵台北巴黎社區 住戶與聲請人間就社區公共事務管理存有歧見,縱本案當日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尚未開始討論社區議題,因被告等人應已 知悉聲請人與其對社區事務管理抱持不同立場,是被告等人 基於維護自身管理社區事務立場而阻止聲請人發言,且以較 強烈之字句指責聲請人,用詞或有不當、刻薄,使聲請人主 觀上有不悅感受,然此亦屬被告等人自身修養是否充足,於 社會觀感及道德層面上是否應受譴責之問題?惟尚難認被告 等人係專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人格或信用為唯一目的,即與 公然侮辱之要件不符」等語,是依前開記載可認,台北巴黎 社區住戶與原告間就社區公共事務管理存有歧見,縱本案當 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尚未開始討論社區議題,因被告等人應 已知悉原告與其對社區事務管理抱持不同立場,是被告等人 基於維護自身管理社區事務立場而阻止原告發言,且以較強 烈之字句指責原告,用詞或有不當、刻薄,使原告主觀上有 不悅感受,然此亦屬被告等人自身修養是否充足,於社會觀 感及道德層面上是否應受譴責之問題?惟尚難認被告等人係 專以毀損原告名譽、人格或信用為唯一目的,即與公然侮辱 之要件不符,是被告等之行為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㈣綜上,應認原告對其本件主張舉證尚有所不足,揆諸前開說 明,原告主張被告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難認可採。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0, 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