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688號
PCEV,112,板簡,2688,20240305,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板簡字第268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黃亦薇


被 告 宋育安小確幸甜品店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簡字第268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黃文彥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12日向原告貸款 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109年10月12日 起至民國104年10月12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契約條款第三條第二項)。利息自撥款日起至



110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 1.4%】加0.9%浮動計息;自110年7月1日起利率依本行公告指 標利率(月調)加1.44%,機動計息(契約條款第四條第六項) 。若被告遲延還本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息外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計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項,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第七條約定),經被告簽立同一 內容之借據影本乙紙交與原告收執。詎被告自112年6月12日 起即未還本繳納本息,目前尚餘本金新臺幣242,219元及如 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第 十條第一款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電腦查詢 單、戶籍謄本、經濟部商工資料查詢單、指標利率變動表等 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 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