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751號
PCEV,112,板簡,1751,2024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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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751號
上 訴 人 黃烽榤(原名黃耀霆

陳莉棋(原名陳惠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心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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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