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501號
上 訴 人 王桂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