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316號
PCEV,112,板簡,1316,2024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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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316號
上 訴 人 林家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嘉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4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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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