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4763號
PCEV,112,板小,4763,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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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763號
原 告 陳耀宗

被 告 許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19日簽下租約(下 稱系爭租約)於111年4月20日和112年4月20日到期後繼續延 長一年期間,於112年4月24日通和因全球化通膨物價調漲, 因順應通膨,所以現在租金續約作微調是新臺幣(下同)16 ,300元含管理費,於112年9月6號晚上7點多被告突然告和搬 家了。系爭合約未到期,房租未繳清,押金30,000也不夠抵 租金,租金3個月未繳,扣抵押金還少一個月租金,和2,600 元電費,7月27日之後未繳1,694元,水費8月11號之後未繳 ,房子弄得很槽到處都發黴酒櫃有損壞,有請清潔人員打掃 費用4,000元,以上合計24,594元,原告迭經催索,均未蒙 置理。為此,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24,5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 本、LINE通訊對話截圖、照片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4,59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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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