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4727號
PCEV,112,板小,4727,202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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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727號
原 告 趙勃軒
被 告 郭素
陳俗伶
訴訟代理人 張瑞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8日19時21分許,進入由被告擔任負責 人兼藥師、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國藥師藥局( 下稱系爭藥局),因被告未注意維持系爭藥局之環境安全, 即未將入口表面光滑之木板保持乾燥,致原告滑倒在地,並 受有頭部創傷、右踝、左膝挫傷、頸部及下背挫傷等傷害; 又於原告倒地呻吟時,未馬上呼叫救護車將原告送醫,而係 通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員警到場方式, 妨害原告就醫之權利。
㈡原告所受傷害係由於企業經營者即被告等人之故意所造成, 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及公平交易法第32條等規定,原告 得請求被告等人賠償懲罰性損害賠償,又原告精神上亦受有 相當之痛苦,併請求被告等人賠償精神慰撫金。 ㈢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侵權行為發生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則以:
㈠否認有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及因果關係,依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337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 起訴處分書),已認定被告並無原告所指稱之過失傷害及強 制罪嫌,與原告受傷間亦無因果關係。
㈡原告另提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號刑事判決主張得依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部分,似有比附援引之 嫌,蓋前開最高法院判決乃交通事件之傷害,與本件自行跌 倒之傷害事實有別。本件為原告自行跌倒受傷,就其所受傷



害應自行負擔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前開案件 刑事傳票、夾腳拖鞋照片、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康宏 骨科診斷證明書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處方籤等件為證,被告 則否認有侵權行為事實,並以前詞置辯。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侵權行為之成立,自應具備侵 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及 行為人有故意、過失之要件。
㈢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固經舉證如前,惟其所提出前開證據資 料,至多僅足以證明受傷診療之事實,並不足以認定該傷害 結果為被告所致,且原告前因同一事實主張對被告提起過失 傷害、強制等刑事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終結,以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有過失傷害等犯行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系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77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件卷宗核閱無訛。關於原告 受傷之原因,觀以系爭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再勘驗告訴 人(即原告)提供胸前密錄器錄影畫面及被告郭素瑱提供之現 場照片,可知告訴人進入上開藥局(即系爭藥局)自動門後隨 即跌倒在地,當時藥局入口木板並無水漬,且另放置止滑墊 …」等語,則原告主張被告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原告滑倒受傷 乙節,即無實據。其據此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自無理由。
㈣另本件原告並非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所提出訴訟, 其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公平交易法第32條規定,被 告應負懲罰性賠償金云云,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 應共同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侵權行為發生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原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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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