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4571號
PCEV,112,板小,4571,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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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571號
原 告 林莉雯
被 告 戴耶
訴訟代理人 葉亞寧
被 告 陳相志
劉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被告陳相志為社區總 幹事、被告戴耶為社區時任主委、被告劉翠華為社區住戶, 被告陳相志戴耶劉翠華等人,在明知原告無欠費之下, 卻硬是聲請查封原告位於社區之不動產,原告於民國110年1 0月18日早上8點多回家時,發現門口竟然被張貼法院封條, 接著於110年10月20日收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掛 號通知函,經向法院詢問,始知得立刻提起「債務人異議之 訴」就趕緊於當日(110.10.20)起訴,同時提出「停止強制 執行聲請狀,並於111年2月22日法院安排調解時,被告仍然 不罷休,因而調解不成立,直到原告於112年9月6日至法院 閱卷,始知執行查封原告位於社區之不動產者是被告陳志及 被告劉翠華,有被告二人查封程序之(總幹事指示)及劉翠華 簽名、110年10月19日完成在原告家門口邊張貼之民事陳報 狀及該附件,此事對原告而言,非常丟臉,也造成鄰居(社 區全體住戶)對原告的歧視及致原告之人格權受到嚴重損害 ,不動產被封至110年12月15日,被告因查封無理由,已經 撐不下去,而一直向法官求情、協調之下,才撤回強制執行 ,原告遭到被告惡意查封不動產期間,除了造成鄰居對原告 誤解並以歧視的眼光對待及原告之人格權受到嚴重損害之外 ,亦引來外界誤認為原告之財務出狀況,尤其是代書,紛紛 找上門,不斷地打擾、寄來關於拍賣之掛號信件、張貼字條 ...等等事件,計有:110.12.1丞皓不動產顧問、110.12.17 友旺地政士事務所「撤封協調掛號函、111.1.4留電話署名 黃代書張貼於原告門口。亦造成「新北市地籍異動所引」第 2頁110年9月27及「撤銷查封」之聲請,經過兩次的調解, 最終在110.12.15才撤銷查封。為處理這些事務、時間的利



用,係基於個人意思自主決定,而意思自主又屬人格之範疇 ,與個人人格難以分離,故時間浪費所造成的痛苦、悲傷、 沮喪或感嘆,為主觀之感受,應屬非財產上之所害。查封事 件所引起,造成原告生活起居大受影響,導致原告相當之困 擾及精神上之損害,是被告三人所造成,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至為灼然,被告所為之加害行為,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 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二、被告等答辯略以:否認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110年板簡219 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係原告當庭拿出現金和解被告才願 意撤回執行各等語。
三、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8190號給付管理費執行 卷宗,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09年度板小字第3589 號小額民事確定判決。且原告所提之110年板簡2192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言詞辯論筆錄原告亦自承於被告提出強制執 行聲請時尚未清償,係於查封當天才繳納管理費,後原告當 庭給付執行費用後撤回告訴,被告其後也撤回強制執行之聲 請,是依前開證據被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難認有何不法侵 害原告權利之情事,此外,原告迄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等三人 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難認有 據,委無可取。
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 訴請被告各給付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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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