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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4412號
PCEV,112,板小,4412,2024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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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412號
上 訴 人 呂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倫名門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500
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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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