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3年度,362號
TPSV,113,台聲,362,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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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張家雄
張美玉
張家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家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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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