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張家雄
張美玉
張家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家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