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3年度,285號
TPSV,113,台上,285,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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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林秀卿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 上訴 人 梁定凱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0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664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 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 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 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 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民國108年4月19日簽



訂系爭委任契約,由上訴人委任被上訴人為其處理系爭土地 浮覆後回復所有權之事宜。嗣被上訴人先後向新竹市地政事 務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土地浮覆複丈、分割登記等事 宜,並於109年5月4日將系爭土地中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 表)2所示「上訴人之應有部分範圍」欄所示土地(下稱甲 土地),以名義更正為原因回復登記至上訴人名下。又系爭 委任契約第11條雖約定:上訴人先前已與他人簽訂授權書( 下稱系爭授權書)辦理浮覆地(內容詳載於附件)登記,倘 該委任辦理之流失地有與該授權書授權辦理之土地相同地段 號,則本約作廢。然系爭委任契約委任範圍與系爭授權書授 權範圍明顯不同,故系爭委任契約仍屬有效。至被上訴人雖 尚有少部分土地未完成委任事務,然或因土地未完全浮覆, 或因上訴人另行委任他人提起訴訟,或因土地浮覆前後地形 地貌改變,且囿於日據時期之技術及設備所繪製之舊地籍圖 ,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皺褶破損、經界模糊、比例尺 過小精度難以控制等因素,均非屬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 ,縱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就甲土地完成委任事務之111年7月8 日終止系爭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被上訴人 仍得就甲土地部分,請求上訴人移轉該土地應有部分之25% 作為報酬。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委任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 、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請求上訴人將附表1「上訴人應 移轉予被上訴人之應有部分範圍」欄所示之土地移轉登記予 被上訴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 審所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或違法、違反證據法 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 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 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 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尚非判決不備 理由;亦無所載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之情。 均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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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