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2年度,480號
TPSV,112,台上,480,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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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淑 芬
訴訟代理人 凃 榆 政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 天 送
林 俊 明
鄭 聰 明
賴 秀 玲
林 俊 廷
陳 維 禮
李 淑 雲
林 忠 義
李 天 生
李 清 標

林 家 瑜
林 素 美
張 哲 豪
陳 秋 田
盧 勝 堯
林 家 鳳
林 哲 賓
王 淑 敏
杜 碧 珠
吉祥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 國 男
被 上訴 人 張 峻 銘
張 兆 涓
張楊美蓮
張 才 千
褚 愛 娟
楊 惟 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9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514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 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 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 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為坐落臺北市○○區 ○○段0小段00地號土地上「○○○○○社區○○區」新建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之施工廠商,被上訴人所有如原判決附表(下稱 附表)一、二所示建物鄰近系爭工程,兩造間發生損鄰爭議 ,且未能達成和解,由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依民 國102年7月8日修正(下稱102年修正)之臺北市建築施工損 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下稱系爭規則)第5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作成第10901次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紀錄,內容 載明上訴人需將賠償金額無條件提存法院,始得申請撤銷損 鄰列管,上訴人於109年間以被上訴人為受取權人辦理如附 表一、二所示提存事件時,其提存書註明「鄰損清償提存」 、提存原因事實記載「提存人依系爭規則第5條第1項第3款… …經北市都發局協調按鑑估金額賠償……,惟受取權人為受領 遲延,爰依法辦理提存」等語,上訴人依系爭決議內容辦理 清償提存,就該決議所定金額範圍內,同意被上訴人之賠償



請求。系爭決議所載「如建損雙方仍存爭議,請雙方循司法 途徑解決」乙語,係針對超過提存金額以外之範圍,如受損 戶認其仍有求償權利,應另循司法途徑解決。至原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949號民事判決(下稱第949號判決)之基礎事 實,乃該案當事人依102年修正前之系爭規則第5條第1項第3 款第2目規定提存鑑估修復費用2倍之金額,及其提存書所載 內容僅依相關規定辦理提存,與本件不同,不得比附援用。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給付之目的,係為清償,被上訴人非無 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且上訴人未能證明上開給付目的, 有無效、經合法撤銷意思表示或其他已不存在之情形,則附 表一被上訴人領取提存金,自非不當得利。附表二被上訴人 未曾主張上訴人為清償提存後,就該提存金額仍對上訴人有 損害賠償債權存在,難認此項法律關係有何存否不明之情事 ,上訴人無確認利益。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請求附表一被上訴人給付如提存金額欄所示金額本息;確認 附表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如提存金額欄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 債權不存在,均無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 論斷,泛言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又原審認定上訴人所為提存屬清償提存,要屬事實認 定,不具應予許可上訴之原則上重要性。依首揭說明,應認 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判決關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 成立,認須當事人間財產之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 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將作為判斷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主體 之「受財產上之損害」,誤認為給 付型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雖有疏誤,惟不影響判決之結果 。另本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408號裁定維持第949號判決, 未就102年修正前系爭規則第5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闡述 法律意見,且該案基礎事實與本件不同,尚無上訴人所指本 院就此有歧異見解之情形,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亦不具有足以 影響裁判結果之原則重要性,上訴人聲請進行言詞辯論或提 案予民事大法庭,即無必要。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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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