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防止侵害專利權行為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2年度,2704號
TPSV,112,台上,2704,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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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704號
上 訴 人 Bayer HealthCare LLC(拜耳保健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Aseem Mehta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張秉貹律師
被 上訴 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訴訟代理人 黃瑞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防止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6月29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民專
上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 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 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 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 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係我國I382016號 「甲苯磺酸鹽之熱力學穩定形式」(下稱系爭專利一)及I3 24928號「用於治療癌症之醫藥組成物」(下稱系爭專利二 )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已就學名藥「索福耐膜衣 錠200毫克(英文品名:Sorafenat Tablets 200mg)」藥品 (下稱系爭藥品)申請查驗登記,因系爭藥品落入系爭專利 一請求項1至15、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至11,故依藥事法第48 條之9第4款規定通知上訴人,並聲明系爭專利一、二應予撤 銷。綜觀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所陳、證人方嘉佑林山陽之證 言、被證1至8、10、11、29至31、33至35、55及56等證物之 組合,參互以察,足認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已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一請求項 1至15、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至11均不具進步性,應予撤銷。 從而,上訴人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後段、民法第831條準用 第76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 賣、使用及進口系爭藥品,並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 為不當,並就原審其他贅述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違反 法令,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 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 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 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 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尚非判決不 備理由,亦無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等理由矛 盾情形。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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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