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3年度,44號
TPSM,113,台聲,44,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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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4號
聲 明 人 蕭必松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第
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蕭必松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45、195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1號程序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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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